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的要求
发表时间:2017-10-27
1.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,其耐火等级、层数、占地面积、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,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。
2.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,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,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。
3.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
(1)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、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;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。
(2)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、灯具、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,都应符合安全要求。
(3)贮存易燃、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,必须安装避雷设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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